不同法律关系影响案件的成败
作者:淄博张振海律师
这是一个近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情:涉案车系运输油罐车,属于特种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勘验现场发现牵引车车架号和挂车的车架号与保单约定不相符,不予理赔,原告主张虽然主挂车不一致,但是挂车是同一品牌、型号、同一时间购买,因此诉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鉴定费、停运损失。其中停运损失近3万元之多。
庭审过程紧围绕是否属于主挂车不相符、是否格式化合同进行了辩论,其中,针对原告主张挂车是因同一品牌、型号、同一时间购买,更换挂车不会增加风险,属于主挂相符,我方提出是挂车是因同一品牌、型号、同一时间购买并不等于挂车安全性、刹车性能一致。 针对原告诉求的停运损失,我方提出本案案由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纠纷,而停运损失所依据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应支持原告停运损失的诉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停运损失,采纳了格式合同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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