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代理某保险公司处理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之所以双方对峙在法庭,说直白一点更多的是怄气,原因是两车相撞时,被告称原告车主的态度很恶劣,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候,没有耐心听被告的叙述过程,被告对此很生气,拒绝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对原告车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车主维修汽车费用。
不讨论被告所述是否真实情况,仅单看这个小案件,被告车主就已经错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复核的程序。这个复核程序,是大部分车主所以不关注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 (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书面复核程序关系到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收到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事故方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本案的车主如果在知道自己全责的第一时间,三日内的书面申请复核的话,那么就多了一次修正责任划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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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淄博张振海律师 淄博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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