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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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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振海律师

 

本人双证律师(律师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师、保险经济师。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多家大型保险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私人法律顾问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宏程金融中心12楼心(人民路与心环东路交叉口北300米)

企业在先字号权与他人在后商标权争议

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企业名称类似于人名全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是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类似于只称呼人名全称中的某几个字,企业经常简化使用,因此字号也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字号在功能上却与商标存在交叉,即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通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1)使用在相同商品(2)使用在相近似商品或相类似商标+达到混淆程度,构成商标侵权。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看出,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字号+容易造成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看出,混淆行为+足以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知,
1.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为:把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突出使用字号)+混淆可能性

2.并未涉及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时间前后顺序,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字号在先工商注册,但是若符合把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混淆可能性构成,也会构成商标性侵权。

  1. 若以《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出抗辩,通过该条拆分看出,他人未注册商标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才会使在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在先未注册商标在原来范围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该条款规定的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的特别规定。

现实中,往往同时存在在先字号和在后商标相同相近似,之所以会同时存在,若在先字号处于在后商标权申请时并不为人所知的情况下,在先字号的会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法条: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4《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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