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
交通事故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交通侵权与保险合同合并审理。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位于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其所在位置可得知,所有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索赔的,受害方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那么此时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
那么,其他人身保险、非责任保险,则不应合并审理。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依据合同约定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此遭受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再从反面角度看,侵权纠纷与责任保险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责任险与被侵权人(该险的第三者)在侵权法律关系之间不存在牵连,或虽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诉求不同,诉求所依据的法律关不同,因此,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能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