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将所购车辆投保XX保险公司,连续两年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投保单正、副本载明车辆型号所报车辆厂牌型号XX30,有常x本人签字。而涉案车辆实则为厂牌型号XX50。2017年该车辆完全烧毁,无人员伤亡。现常X以保险单中记载的车辆型号错误。
淄博保险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
分析:
双方对保险金额方式、数额是选择协商确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对车辆保险价值的确认,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因发生事故全部报废,又要求提高保险金额,这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单中投保车辆型号有误,不影响双方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约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是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 淄博张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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