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否向肇事司机追偿
作者: 淄博张振海律师
常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常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王某后驾驶机动车逃逸。经交警认定由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向法院起诉常某及某保险公司,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现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常某追偿,要求常某向某保险公司返还9万元。
法律规定可追偿的情形有无证驾驶、毒驾/酒驾、被告保险人故意的,这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权,法条并未包括肇事逃逸行为,且侵权责任法在第五十三条规定肇事司机逃逸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是未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故保险公司的追偿无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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