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人询问,什么是诉讼管辖权?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简单的说,就是这个案件在甲法院能不能进行裁判。那么,对管辖权的异议又是什么呢?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或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简单的说,就是提出根据法律条文中的某条具体规定,认为甲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向甲法院提出它不能进行裁判的看法。
在此举个笔者曾经处理的一个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成功让原告撤诉的案例。案件均简化名予以描述。
因某市危化品运输公司在外地甲市甲区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投保车辆受损。所投保的该公司所在市的阳光财险某公司。该外地甲市乙区阳光某公司勘查现场并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该危化品运输公司在甲市乙区的阳光某公司所在地的管辖的法院起诉。
接到本案后,通过分析案件过程发现,投保的标的车辆的投保地为某市,事故地为甲市甲区,事故勘查现场处理的保险公司为甲市乙区,诉讼法院是甲市乙区法院,而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险事故应该由发生保险事故地法院管辖,具体在本案中,某市危化品运输公司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是甲市甲区却在甲市乙区法院起诉,这明显违背了管辖的法律规定,针对此情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成功让原告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 淄博张振海律师 淄博交通律师 淄博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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