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劳动工伤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
1.刻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多添加一天,比如366天,那么,有可能有可能多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同一单位、同一名员工,反复几次约定试用期。
3.将试用期单独约定,没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导致该试用期不成立,所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变成了劳动合同期限。
4.没有按照 试用期的工资≥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试用期的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支付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
5.单位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届满后再决定延长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
(来源: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5/t20160509_239643.html)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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