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淄博张振海律师 淄博离婚律师
王某与李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前王某用个人存款8万元用于炒股,婚后,王某利于业余时间继续炒股,股市低迷时,有时也利用工资继续投入,由于经济形势好转,近期股票升值到20万元。王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急速恶化,李某向法院提其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升值部分。
依据: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一般分为法定孳息、天然孳息。
自然增值:指外界变化因素导致该财产升值,在该财产升值过程过程中,该财产的所有人并没有起到积极推进作用,比如房价随着市场变化自行升值。
投资经营:是人力因素介入,进行经营管理使该财产不断变化升值,比如房屋租金等。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三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常见有孳息(包含 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投资取得的收益、自然增值。其中,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 除孳息以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3) 除自然增值以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根据上述分析,股票也可以分为:1.婚前买进后并未进行任何打理,完全靠公司业绩等市场因素的升值,这属于自然增值2婚前买进后进行买进卖出等积极的管理行为或用婚后财产追加投资,这属于投资所得。
结合本案,王某虽然婚前购买股票,但是婚后继续不停的打理股票,甚至用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继续入资的行为,属于积极的管理行为,所以,在该股票的增值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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