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为抄近道没有走斑马线而是直接横穿机动车道过马路,被由刘X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伤入院。交管部门处理认为:常X横穿机动车道过马路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刘X认为不承担责任。常X询问是不是“白撞”呢,难道说机动车没责任,就不赔偿了吗?
淄博交通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
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本案中刘x虽然没有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他在10%内对常X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全责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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