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5年11月20日,王某(男)与李某(女)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王某购买的房产一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还款期为20年,每月还款5000。婚后李某在家操持家务,房屋贷款一直有王某独自偿还。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此时房产已增值到300万,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淄博张振海律师编辑)
淄博离婚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 编辑
分析:
房款的一部分是首付款,另一部分是其以房产抵押给银行而取得贷款。夫妻一方不能因为婚后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或房产证在婚内取得,就认定这是共同财产。婚前购房一方和开发商之间已经房款两清,只是婚前购房一方应当向银行继续偿还贷款。房产所有权属于婚前购房一方。
该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且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由王某补给李某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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