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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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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返还问题 归纳

淄博离婚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整理
彩礼,法律没有具体定义,彩礼是当地的结婚风俗习惯所给付的货币,且以结婚为条件。
1.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
3.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4.办理结婚登记后且共同生活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彩礼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酌情返还。
5.山东地区规定,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
参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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