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2年3月,某药品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4月起至2015年3月止,每月薪酬10000元。劳动合同履行至2014年3月底,该药品公司无故忽然通知杨某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杨某问及解除合同的原因,药品公司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于是杨某提起劳动仲裁。
淄博劳动工伤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 编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淄博张振海律师编辑)
本案中,杨某可以要求药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药品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杨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正好满两年,经济补偿金是5000×2=10000元。赔偿金即为10000×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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