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律师| 首页 » 法律文章 » 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

淄博张振海律师

电话/微信 18053326016(山东淄博律师)

公众号:zibowenfabao

百家号/头条号/企鹅号:
淄博张振海律师

 

本人双证律师(律师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师、保险经济师。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多家大型保险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私人法律顾问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宏程金融中心12楼心(人民路与心环东路交叉口北300米)

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

写一篇关于食品方面的法律常识:

1.关于食品、保质期、预包装等的基本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56.htm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2.预包装食品保质期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ww.nhc.gov.cn/sps/s3593/201607/6aa655594c11464db3c16aad85b4b441.shtml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

3.关于预包装的一些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司
http://www.nhc.gov.cn/sps/s3594/201402/544c0539b95d4d35b99ffbc105579071.shtml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司
http://www.nhc.gov.cn/sps/s7891/201111/d0c3c555e6c14aa7a3fa6306002223ba.shtml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
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
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
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 B, 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
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 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 除 4.1 的要求外,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
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
式脂肪(酸) 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上一篇: 保险知识系列2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body>
返回顶部